“带着脑瘫的女儿四处求医20年后,母亲李道红耗尽了心力。她给女儿喂下上百片安眠药,并将枕巾和被子盖在她脸上,女儿窒息而亡。”
这里面有很多细节,对些我并不感冒,我关心的是我的专业。检察院对李提出公诉,认为李犯了故意杀人罪,同时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罚。现在结果还没有出来,但故意杀人罪,毕竟不是打情骂俏,根本《刑法》第232条的规定,犯本罪情节较轻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“从轻”不是“减轻”,所以李至少应被判3年有期徒刑。值得一提的是,刑法规定,就算在被害人要求下将其杀死的,同样构成了故意杀人罪,这就排斥了“安乐死”的合法性。我在想,自杀如果未遂,估计也是犯了杀人未遂,因为同样对社会造成了“危害”。
许多国家在生育之前一般会做检查,看胎儿是否正常,在中国的某些地方却是不能实现的,生了才知道,知道已经晚了。法律规定,胎儿从出生起就享有了生命权,无论他是几级残废,无论活着是不是一种负担,他就是不能死。
20年多长?一个家庭已经毁了,这个可怜的母亲,后半生还将活在内疚中,活着监狱中,你能说她错了?
检察院多管闲事?这是它的职责所在,否则就是不作为。法院死板?中国正从人治转向法治,法治社会司法不受公权约束,也不受私情影响。
谁之过?只能是法律自身。这让我又想了两件事。
第一件是许霆案。这件事大家都清楚,绝大多数人挺了许霆,我也一样。大家也许只是出自对弱者的同情与强者的仇恨,或是对政府不满的移情,而我却是觉得法治的混乱。这明显是一起民事案件,因为涉及到“国家财产”,于是就涉及了刑法。就像一个人刺杀了总统,不是被判故意杀人罪,而是判危害国家安全罪一样。举一个容易理解的例子,甲看到乙的钱包快掉了,于是尾随在后,在乙钱包掉后将其捡走。这是违法还是犯罪,或者只是不当得利?
第二件是关于“辽宁女”,在她发表不当言论后,受到了舆论谴责并被公安“逮捕”。当时,很多人说应该将其判刑甚至枪毙,搞得我都不敢替她说话。大家激动是可以理解的,可舆论代表不了法律,这是人治与法治的重要区别。她没有犯罪,公安也无权判刑。有人就说了,谁说她没有犯罪,她是民族的败类,危害国家安全。欲加之罪,何患无词,我懂了。
或许大众还不原谅我为“坏人”辩护,当当权者用“莫须有”的罪名加上人民头上时,人民才会知道法治的可贵性。治治的最终目的是限权,法治的最后受益者是人民大众。
然而,法制的不健全直接限制了法治的可行性。
谁错了,没人错,难道把责任推给不会讲话的法律?
谁错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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